中堂文化执法分队执法范围及职责
第一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范围是:
(一)营业性演出活动;
(二)音像制品的进口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和放映;
(三)营业性歌舞、游艺场所,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;
(四)艺术品经营活动;
(五)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活动;
(六)电影发行、放映经营活动;
(七)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;
(八)卫星电视传播秩序;
(九)新闻、采访、编辑等出版活动;
(十)印刷复制经营活动;
(十一)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;
(十二)其他文化经营活动。
第二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:
(一)依法制定全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、“扫黄”“打非”工作计划,部署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任务;
(二)查处演出、娱乐、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、电子游戏、美术品销售、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;
(三)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、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及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;
(四)查处图书、报纸、期刊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、网络出版、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、复制、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;
(五)查处盗版侵权行为;
(六)查处经营性文化艺术、广播电影电视、出版、文物培训活动中违法行为;
(七)查处广播电影电视运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;
(八)承担“扫黄”“打非”有关工作任务;
(九)承担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及监督检查职能。